台灣判決書查詢

最高法院 110 年台抗字第 1211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抗字第1211號再 抗告 人 施勝民上列再抗告人因與林淑美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再審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裁定(110 年度抗字第100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訴訟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 由按提起民事再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預納裁判費,並依第495條之1第2項準用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此均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再抗告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抗字第110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其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惟業經本院以110 年度台聲字第2111號裁定駁回其聲請,該項裁定並於民國110年8月25日送達與再抗告人,有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再抗告人仍未繳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規定,可認其明知再抗告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末查再抗告人雖對上揭駁回訴訟救助之裁定聲請再審,為另經本院以裁定駁回,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 2項、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梁 玉 芬法官 黃 書 苑法官 謝 說 容法官 陳 麗 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1-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