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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0 年台抗字第 1246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抗字第1246號抗 告 人 陳聰傑上列抗告人因與凃銘軒等間請求損害賠償再審之訴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6月15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裁定(110年度聲字第5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15日以110 年度台聲字第2329號裁定駁回其聲請,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9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迄今已逾相當期限,仍未補正,堪認抗告人已明知其抗告要件有欠缺,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 9條之規定,本院自不必再命其補正,逕以其抗告不合法駁回之。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 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陳 麗 玲法官 黃 書 苑法官 謝 說 容法官 梁 玉 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1-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