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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0 年台抗字第 1254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抗字第1254號抗 告 人 趙中雍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立臺北教育大學間請求拆屋還地強制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19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9 年度抗字第129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定有明文。

且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 1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亦準用之。本件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執事聲字第193號裁定,提起抗告。而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於民國109年 8月1日變更為陳慶和,有教育部函可稽(見原審卷第27頁)。因陳慶和未聲明承受,原法院因而依職權裁定命其承受並續行程序,經核並無不合。抗告意旨,以無關承受之事由,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 1,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 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周 舒 雁法官 吳 青 蓉法官 鍾 任 賜法官 黃 麟 倫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1-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