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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0 年台抗字第 765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抗字第765號抗 告 人 簡誌重法定代理人 李堉臣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余建華間請求拆屋還地等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 110年2月25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0年度聲再字第1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尚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本件抗告人依民事訴訟法第 496條第1項第13款規定對於原法院108年度聲再字第119號、本院109年度台抗字第690號、109年度台聲字第294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核其聲請狀內表明之再審理由,無非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對於上開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規定之具體情事,則未據敘明。原法院因認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予以駁回,於法並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 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吳 麗 惠法官 林 麗 玲法官 黃 書 苑法官 張 恩 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1-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