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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0 年台抗字第 738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抗字第738號抗 告 人 姜榮昇上列抗告人因與璞漢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訴訟救助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9年度聲再字第77、78、79、8

0、81、82、83、8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對於原法院上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預納抗告裁判費,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17日以109年度台聲字第2728號裁定予以駁回,該裁定已於同年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茲已逾相當期間,抗告人迄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規定,可認其明知提起民事抗告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其抗告。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 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林 金 吾法官 陳 靜 芬法官 梁 玉 芬法官 李 媛 媛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1-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