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抗字第865號抗 告 人 張坤和上列抗告人因與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 109年12月24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裁定(109年度再抗字第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所謂「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者」,係指前訴訟程序事實審之言詞辯論終結前已存在之證物,因當事人不知有此,致未經斟酌,現始知之,或雖知有此而不能使用,現始得使用者而言。本件抗告人主張本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53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所定之事由,對之聲請再審。原法院以:抗告人提出之民國 106年10月20日聲請續行訴訟書狀、裁判書、機關函文、聲請書、上訴理由書狀等證物,於前訴訟程序業已存在,抗告人並無不知有該等證物或不能使用之情形,不符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規定之要件,因而以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抗告論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二、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 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滕 允 潔法官 吳 青 蓉法官 黃 麟 倫法官 吳 美 蒼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