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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0 年台抗字第 95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抗字第95號抗 告 人 一太事務機器行法定代理人 孫子成抗 告 人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VICTOR HSIEH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停止執行聲請訴訟救助抗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一一O年度台抗字第九五號裁定對於抗告人應為公示送達。

理 由按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又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為免訴訟遲滯,得依職權公示送達,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規定甚明。查本件抗告人有上開情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林 麗 玲法官 呂 淑 玲法官 陶 亞 琴法官 黃 書 苑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曾 韻 蒔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