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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0 年台聲字第 1434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1434號聲 請 人 詹益浪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林玲姬等間請求返還借款等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8日本院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1395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如其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其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準用第466條之1第1 項前段規定,亦應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上開以其聲請再審為不合法而駁回之確定裁定(本院109 年度台聲字第1395號)聲請再審,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雖其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惟該聲請經本院另以110年度台聲字第836號裁定駁回,並於民國110年4月28日寄存於聲請人住所地之警察機關,於同年5月8日發生送達之效力,有卷附送達證書足稽。茲已逾相當期間,迄未據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之規定,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要件有欠缺,仍未於相當期間內補正,自得不定期間命補正,逕認其聲請再審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盧 彥 如法官 林 麗 玲法官 張 恩 賜法官 吳 麗 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1-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