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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0 年台聲字第 1516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1516號聲 請 人 黃文發上列聲請人因與社團法人民主進步黨等間請求確認選舉無效等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本院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1487號),聲請再審,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 284條規定甚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 109年度台聲字第1487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其所提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不足釋明其現時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致無資力支出本件再審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其聲請自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陳 玉 完法官 周 玫 芳法官 王 金 龍法官 王 本 源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