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1558號聲 請 人 黑手黨公司法定代理人 肯尼斯聲 請 人 謝諒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美商富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13日本院裁定(108年度台抗字第407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
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確定裁定雖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但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而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合先說明。
次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規定預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謝諒獲對於本院上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其雖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台聲字第1932號裁定駁回,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0 年2月5日公示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規定,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之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駁回其再審之聲請。另聲請人黑手黨公司非原確定裁定之當事人,其對於原確定裁定聲明不服,亦非合法。又聲請人之聲請既不合法,自無提案予民事大法庭之必要,併予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寶 堂法官 林 玉 珮法官 謝 說 容法官 李 文 賢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