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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0 年台聲字第 1564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1564號聲 請 人 東昕水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若男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費用等事件(本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023號、110年度台上字第863 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六萬元(即本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1023號、110年度台上字第863號事件各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張 競 文法官 陳 毓 秀法官 陳 麗 芬法官 鍾 任 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1-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