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1788號聲 請 人 許義昌
許家禎共 同訴訟代理人 鄭鈞瑋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黃青月間請求損害賠償聲請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裁定(109年度抗字第273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理 由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對於第二審裁定提起再抗告,第三審法院認其再抗告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者,對於該第二審裁定聲請再審,應專屬原第二審法院管轄。本件聲請人於前程序對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抗字第273號裁定(下稱原第二審裁定),提起再抗告,經本院認其再抗告為不合法,以110年度台抗字第265號裁定予以駁回。則聲請人主張原第二審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第13款所定事由,對之聲請再審,依同法第499條第1 項、第507 條規定,自應專屬為裁定之原第二審法院管轄,應依職權移送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鄭 純 惠法官 謝 說 容法官 周 舒 雁法官 李 瑜 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