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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0 年台聲字第 179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179號聲 請 人 簡誌重法定代理人 李堉臣上列聲請人因與余建華間請求拆屋還地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本院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922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

109 年11月26日寄存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陳 玉 完法官 周 玫 芳法官 王 本 源法官 王 金 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1-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