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1848號聲 請 人 黃文發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社團法人民主進步黨等間請求確認選舉無效等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本院裁定(107 年度台聲字第1063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7 年度台聲字第1063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110 年度台補字第1065 號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10 年4月7日寄存送達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二派出所;聲請人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10 年度台聲字第1343號裁定駁回,並於110 年6月2日寄存送達同上派出所,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其聲請自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鍾 任 賜法官 陳 毓 秀法官 陳 麗 芬法官 張 競 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