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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0 年台聲字第 1856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1856號聲 請 人 鉅宇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劍佑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土地等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本院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615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 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如其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並應依同法第 507條準用第505條、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聲請人對前訴訟程序其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本院110年度台聲字第61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5月27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聲請人仍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吳 麗 惠法官 張 恩 賜法官 周 玫 芳法官 林 麗 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1-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