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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0 年台聲字第 186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186號聲 請 人 黃文潭

黃戴寶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觀天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確認管理權限不存在等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7月8日本院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1374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9 年度台聲字第137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民國109年10月29日寄存送達生效,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寶 堂法官 林 玉 珮法官 吳 青 蓉法官 謝 說 容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1-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