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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0 年台聲字第 187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187號聲 請 人 黃良政上列聲請人因與天成醫療社團法人天晟醫院間聲請閱覽評議簿等事件,聲請法官及書記官迴避,對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8 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9年度勞聲字第134號),提起抗告,而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 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勞聲字第134號裁定,提起抗告,而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然未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彭 昭 芬法官 蘇 芹 英法官 邱 璿 如法官 徐 福 晋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