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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0 年台聲字第 1910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1910號聲 請 人 趙福龍上列聲請人因與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再審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11月12日本院裁定(109 年度台聲字第2573號),聲請再審,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 284條之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9 年度台聲字第2573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係以:伊未婚,無妻兒照顧,且罹患多種病症,需長期療養,無力繳納裁判費云云,為其論據。惟其所提之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詢問筆錄、診斷證明書等件,尚不足以釋明其已窘於生活,且乏經濟上之信用,致無資力支出本件聲請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聲請自屬不應准許。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王 金 龍法官 王 本 源法官 吳 青 蓉法官 周 玫 芳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