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1947號聲 請 人 李來旺上列聲請人因與台北市建國假日玉市自治會等間請求損害賠償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本院裁定(109 年度台聲字第1482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如其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其聲請再審,亦應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本件聲請人對前訴訟程序其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本院109 年度台聲字第148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其雖向本院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惟業經本院以 110年度台聲字第844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5月12 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林 玉 珮法官 謝 說 容法官 王 金 龍法官 鄭 純 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