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1981號聲 請 人 黃鎮華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文龍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更正判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本院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2248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 507條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 109年度台聲字第2248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敘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僅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吳 麗 惠法官 林 麗 玲法官 周 玫 芳法官 張 恩 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