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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0 年台聲字第 1987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1987號聲 請 人 羅怡如上列聲請人與王錦雲等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14日本院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251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有所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110 年度台聲字第251 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雖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但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而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合先說明。

次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10年3月8 日送達與聲請人,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周 舒 雁法官 陳 麗 玲法官 盧 彥 如法官 黃 書 苑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1-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