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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0 年台聲字第 1997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1997號聲 請 人 李彥緯

李輝煌上列聲請人因與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保險金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0月22日本院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2168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如其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其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5條、第466條之1第1 項前段規定,亦應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本件聲請人對於前訴訟程序其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之本院 109年度台聲字第2168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委任律師為其代理人之委任狀,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5月2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經受任律師簽名之委任狀,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周 玫 芳法官 王 金 龍法官 吳 青 蓉法官 王 本 源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1-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