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1008號聲 請 人 李家福
李東陽李泓毅李泓霆李泓慶上列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燕國天地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存在上訴事件(本院110 年度台上字第274 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鍾 任 賜法官 張 競 文法官 陳 麗 芬法官 陳 毓 秀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