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1091號聲 請 人 張寶玉上列聲請人因與陳文忠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強制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0年度抗字第4號),提起再抗告,聲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謝孟馨律師(事務所設台北市○○區○○○路○段○○號3樓之1)為聲請人之代理人。
理 由本件聲請人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執救字第11 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以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梁 玉 芬法官 周 舒 雁法官 陳 麗 玲法官 黃 書 苑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