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最高法院 110 年台聲字第 1091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1091號聲 請 人 張寶玉

謝孟馨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聲請人張寶玉與陳文忠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強制執行事件,聲請另行選任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改選任余柏萱律師(事務所設台北市○○區○○○路○段○○○號3樓)為聲請人張寶玉之代理人。

理 由按律師法第22條規定:律師非經釋明有正當理由,不得辭去法院指定之職務。依此規定之反面解釋,律師經釋明有正當理由,即得辭去法院指定之職務。本件聲請人張寶玉與相對人陳文忠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原以110 年度台聲字第1091號裁定選任聲請人謝孟馨律師為張寶玉之第三審代理人,惟聲請人均以渠等理念不合、無法互相信賴為由,聲請另行選任其他律師為代理人。則聲請人間既因理念不合,自難維持以互信為基礎之委任關係,依上說明,謝孟馨律師聲請辭任本件代理人,非無正當理由,應予准許。爰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梁 玉 芬

法官 周 舒 雁法官 陳 麗 玲法官 徐 福 晋法官 黃 書 苑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