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1176號聲 請 人 陳麗美上列聲請人因與金磚密碼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事件(本院 109年度台上字第1340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理 由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金磚密碼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件,對臺灣高等法院(下稱臺高院) 107年度上字第647號所為其敗訴判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340號判決廢棄發回該院更為審理後,業經臺高院以109年度上更一字第133號判決其勝訴確定,是聲請人聲請核定上開第三審事件之律師酬金,於法即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滕 允 潔法官 吳 青 蓉法官 黃 麟 倫法官 吳 美 蒼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