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1201號聲 請 人 李 献 章
李 献 堂李 献 銘吳李春玉楊李春米陳李春寶上列聲請人因與李陳秀鳳間請求分割遺產等再審之訴事件,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有提起再審之訴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此觀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規定即明。準此,聲請人所提再審之訴如已受敗訴裁判確定,即無裁定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本件聲請人雖以其已對本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1802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為由,聲請裁定停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字第12922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然查聲請人上開再審之訴,業經本院另以110 年度台再字第26號判決予以駁回,依前開說明,自無裁定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其所為之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186條第2項,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林 金 吾法官 陳 靜 芬法官 石 有 為法官 李 媛 媛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