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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0 年台聲字第 1238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1238號聲 請 人 張寶玉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文忠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強制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21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0年度抗字第3號),提起再抗告,並聲請選任律師為其代理人,就該聲請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張紋綺律師(事務所設台北市○○○路○段○○○號10樓)為聲請人之代理人。

理 由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文忠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強制執行事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年度司執救字第11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抗字第3號裁定,提起再抗告,以無資力委任代理人,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代理人,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盧 彥 如法官 吳 麗 惠法官 林 麗 玲法官 張 恩 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