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1249號聲 請 人 姜榮昇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良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本院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2873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9 年度台聲字第2873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其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19日以110年度台聲字第347號裁定駁回其聲請,該裁定已於同年 3月4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足稽。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迄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規定,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之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林 金 吾法官 李 媛 媛法官 石 有 為法官 陳 靜 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