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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0 年台聲字第 1318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1318號聲 請 人 康陳銘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上海印刷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再審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

16 日本院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2014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

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109 年度台聲字第2014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雖以異議為之,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先予說明。次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同法第496條第1項所列何款再審事由,暨如何合於該款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本件聲請人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僅謂其清寒確無資力委任

律師云云,並未具體指明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何款之再審事由,暨如何合於該款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寶 堂法官 李 文 賢法官 謝 說 容法官 林 玉 珮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1-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