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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0 年台聲字第 2488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2488號聲 請 人即被上訴人 羅南海

張恒嘉楊景銘廖少威曹爾倫李國箴李瑞琪李玉玫李美汶林慧娟陳炳宏秦祖康林金樹羅霈宸黃啓華黃克成林志道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統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上訴事件(本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146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五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文 賢法官 邱 瑞 祥法官 林 玉 珮法官 李 寶 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1-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