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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0 年台聲字第 2503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2503號聲 請 人 許凱銘上列聲請人因與總統府等間請求國家賠償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本院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1427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 109年度台聲字第1427號確定裁定,雖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式為之,但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而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合先說明。

次按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0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前項期間,自裁定確定時起算,裁定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本件原確定裁定係於民國109年8月14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再審之不變期間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聲請人送達處所在新北市,扣除在途期間2日),算至同年9月15日止,即告屆滿。乃聲請人遲至110年5月25日始對之聲請再審,顯已逾期,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 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王 金 龍法官 王 本 源法官 蕭 胤 瑮法官 滕 允 潔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1-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