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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0 年台聲字第 2512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2512號聲 請 人 許麗珠

張家仁許素珠許麗紅上列聲請人因與南投縣竹山鎮農會間請求拆屋還地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本院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2936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如其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5條、第466條之1第

1 項前段規定,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聲請人對於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本院109年度台聲字第2936 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8月20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稽。茲已逾期,聲請人仍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至本院89年度第15次民事庭會議決定所稱再抗告及聲請再審,無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 項第三審上訴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規定之適用,業經本院94年度第16次民事庭會議決議補充為「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如其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其聲請再審,亦應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彭 昭 芬法官 蘇 芹 英法官 徐 福 晋法官 邱 璿 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1-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