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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0 年台聲字第 2527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2527號聲 請 人 許凱銘上列聲請人因與最高法院等間請求國家賠償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 年4月28日本院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1131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0年度台聲字第1131 號確定裁定聲明不服,雖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式為之,但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而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合先說明。

二、次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上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民國110年8月20日送達於聲請人,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 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吳 青 蓉法官 黃 麟 倫法官 陳 麗 芬法官 吳 美 蒼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1-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