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255號聲 請 人 美商黑保保、卡其他、史賓塞和吞那 MAF公司(HI
GHBERGER, KAKITA, SPENCER & TURNER MAF CORP.)法定代理人 肯尼斯(K. Hung)聲 請 人 謝諒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薄正任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9日本院裁定(109年度台抗字第1185號),聲請再審,而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 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9 年度台抗字第1185號裁定,聲請再審,而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然未能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之事實,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陳 靜 芬法官 李 媛 媛法官 石 有 為法官 林 金 吾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