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2651號聲 請 人 巢光明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巢先明等間請求確認親屬會議決議無效再審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6月10日本院裁定(110 年度台抗字第697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
二、本件聲請人對本院110年度台抗字第697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核其聲請狀內並未表明該確定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及具體情事,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寶 堂法官 李 文 賢法官 林 玉 珮法官 邱 瑞 祥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