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2667號聲 請 人 魏永彬上列聲請人因與國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智慧財產法院(現改制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109 年度民專抗字第23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於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理 由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專屬為裁定之原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499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10 年1月11日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9年度民專抗字第23 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自應專屬為裁判之原法院即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本院聲請再審,應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梁 玉 芬法官 陳 麗 玲法官 謝 說 容法官 黃 書 苑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