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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0 年台聲字第 273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273號聲 請 人 陳胤文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胤睿等(即陳義雄之承受訴訟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聲請法官迴避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 109年6月19日本院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1106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 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 109年度台聲字第1106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雖其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惟業經本院以 109年度台聲字第2373號裁定駁回,是項裁定已於民國109年11月9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迄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 9條規定,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之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行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盧 彥 如法官 吳 麗 惠法官 張 恩 賜法官 林 麗 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1-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