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2754號聲 請 人 陳胤文上列聲請人因與陳胤睿(即陳義雄之承受訴訟人)等間請求返還土地等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2月25日本院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380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0 年度台聲字第
380 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其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但該聲請業經本院以110 年度台聲字第2171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9月9 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 9條規定,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之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滕 允 潔法官 王 本 源法官 蕭 胤 瑮法官 王 金 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