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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0 年台聲字第 2788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2788號聲 請 人 施勝民上列聲請人因與林淑美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12日本院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2111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本件聲請人以本院110 年度台聲字第2111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 款之事由,對之聲請再審,係以:目前國內受COVID-19疫情肆虐,百業均蒙受其害,政府亦擬發放振興券,此為法院職務所知悉之顯著事實,毋庸舉證。另伊瀕臨高齡,且須扶養重大殘障之長女,端賴社會生活補助維生,有戶籍謄本、高雄市社會局函、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函等可證,伊之經濟狀況確有重大變遷,原確定裁定駁回伊訴訟救助及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聲請,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云云,為其論據。惟按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原法院就其取捨證據所確定之事實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而言,不包括認定事實不當之情形在內。聲請人所陳上開理由,核屬法院認定事實當否之問題,要與適用法規是否顯有錯誤無涉。至聲請人於本件再審程序,始提出戶籍謄本、高雄市社會局函、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函等文書,非原確定裁定所得斟酌,自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聲請人執以指摘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 款再審事由,求予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梁 玉 芬法官 黃 書 苑法官 張 恩 賜法官 陳 麗 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