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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0 年台聲字第 2794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2794號聲 請 人 海洋大學世界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簡玲珠訴訟代理人 游文愷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大藍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修繕費用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6月24日本院裁定(110 年度台上字第1782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所列何款再審事由,暨如何合於該款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本件聲請人對本院110 年度台上字第1782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徒謂原確定裁定有理由不備或理由矛盾之違誤云云,並未具體指明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何款之再審事由,暨如何合於該款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鍾 任 賜法官 陳 麗 芬法官 方 彬 彬法官 張 競 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1-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