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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0 年台聲字第 2794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2794號再 審原 告 海洋大學世界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簡玲珠訴訟代理人 游文愷律師再 審被 告 大藍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藍英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繕費用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9日臺灣高等法院判決(109 年度上字第773號),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於臺灣高等法院。

理 由按再審之訴,對於確定之終局判決始得為之,並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本文、第499條第1項規定甚明。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文。

本件再審原告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字第773號判決(下稱原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78

2 號裁定駁回上訴確定(下稱原確定裁定),依上說明,其僅得對於確定之終局判決即原第二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並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管轄。乃再審原告對於原第二審判決誤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

主文。至再審原告對於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部分,另由本院裁定駁回,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鍾 任 賜法官 陳 麗 芬法官 方 彬 彬法官 張 競 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