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最高法院 110 年台聲字第 2795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2795號聲 請 人 海洋大學世界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簡玲珠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大藍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修繕費用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6月24日本院裁定(110 年度台上字第1782號),聲請再審,而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再審,法院固得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規定,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而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惟聲請再審經駁回確定時,即不得裁定停止強制執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修繕費用等事件,對於本院110 年度台上字第178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而聲請裁定停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字第20893號清償債務事件之強制執行。惟查上開再審之聲請,業經本院以110 年度台聲字第2794號裁定駁回,依上說明,聲請人聲請停止上開強制執行,自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鍾 任 賜法官 陳 麗 芬法官 方 彬 彬法官 張 競 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1-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