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2820號聲 請 人即 上訴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企業工會法定代理人 陳明治訴訟代理人 詹文凱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陳軍智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211 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鄭 純 惠(主筆)
法官 李 瑜 娟法官 蕭 胤 瑮法官 方 彬 彬法官 王 金 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