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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0 年台聲字第 2821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2821號聲 請 人 惠勝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祖豪訴訟代理人 沈明欣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陳佳鎮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5月27日本院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399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0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前項期間,自裁定確定時起算,裁定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本件原確定裁定係於民國 110年6月9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再審之不變期間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聲請人前訴訟程序之訴訟代理人,受有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 1項但書之權限,無須扣除在途期間),算至110年7月9日止,即告屆滿,乃聲請人遲至 110年7月21日始聲請再審,已逾30日不變期間;聲請人又未能證明其於關於再審理由知悉在後之情事。依上說明,其再審之聲請,自非合法。又本件再審之聲請既不合法,自無提案予民事大法庭之必要,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 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黃 麟 倫法官 吳 美 蒼法官 鍾 任 賜法官 吳 青 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1-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