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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0 年台聲字第 2847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2847號聲 請 人 周秀怡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貴鳳等間請求(分割遺產)撤銷調解筆錄再抗告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5月19日本院裁定(110 年度台聲字第1220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規定預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上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其雖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台聲字第2333號裁定駁回,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9 月16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規定,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之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

訟法第507 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寶 堂法官 邱 瑞 祥法官 林 玉 珮法官 李 文 賢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