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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0 年台聲字第 286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286號聲 請 人 賴志明兼法定代理人 賴溪泉上列聲請人因與賴建男間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本院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610號) ,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0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前項期間,自裁定確定時起算,裁定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上開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所明定。本件原確定裁定係於民國108年6月6 日寄存送達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新海派出所,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於同年月16日發生送達效力。再審之不變期間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扣除在途期間2日,算至同年7月18日止,即告屆滿,乃聲請人遲至109年6月3日始聲請再審,依上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梁 玉 芬

法官 周 舒 雁法官 陳 麗 玲法官 黃 書 苑法官 邱 璿 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1-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