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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0 年台聲字第 2935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2935號聲 請 人 鄒瑞珠上列聲請人因與宋承晧等間請求清償債務強制執行聲明異議再審事件,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2月18日本院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440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0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前項期間,自裁定確定時起算,裁定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本件原確定裁定係於民國110年3月12日送達與聲請人,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再審之不變期間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扣除在途期間3日,算至同年4月14日止,即告屆滿,乃聲請人遲至同年8 月19日始聲請再審,依上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梁 玉 芬法官 黃 書 苑法官 許 秀 芬法官 陳 麗 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