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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0 年台聲字第 2936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2936號聲 請 人 鄒瑞珠上列聲請人因與宋承晧等間請求清償債務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7月21日本院裁定(110 年度台聲字第1774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110 年度台聲字第1774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雖以聲明異議為之,但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合先敘明。

次查聲請人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係以:伊前對本院110 年度台聲字第366號(下稱第366號)裁定聲請再審時,已指明該裁定違反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釋字第179號(下稱第179號)解釋意旨,原確定裁定竟謂伊未合法表明再審理由,逕駁回伊之聲請,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云云,為其論據。

惟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同法第496條第1項所列何款再審事由,暨如何合於該款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尚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查聲請人於民國110年3月17日對第366 號裁定聲請再審時所提書狀,僅係援引第179號解釋意旨,說明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意旨乃在避免延滯訴訟,並非指明第366號裁定有違反第179號解釋意旨及其具體情事。則原確定裁定認聲請人並非表明第36

6 號裁定有如何合於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具體情事,其聲請再審並非合法,因而以裁定駁回其聲請,經核並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形。聲請人執以聲請再審,聲明廢棄原確定裁定,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梁 玉 芬法官 黃 書 苑法官 謝 說 容法官 陳 麗 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1-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