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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0 年台聲字第 2950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2950號聲 請 人 Highberger, Kakita, Spencer & Turner MAF

Corp.法定代理人 K .Hung聲 請 人 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Paul Hsieh聲 請 人 一太事務機器行

指定送達: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孫子成 指定送達: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聲 請 人 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建耀聲 請 人 金獅私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世界聲 請 人 謝諒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本院裁定(109年度台抗字第1579號),聲請再審,而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一一O年度台聲字第二九五O號裁定對於聲請人應為公示送達。

理 由按聲請人於中華民國無送達處所者,應指定送達處所在中華民國之送達代收人,未指定者,受訴法院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2項、第149條第5項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書狀記載之送達處所為外國地址,復未指定送達處所在中華民國之送達代收人,應依職權命對之為公示送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林 麗 玲法官 呂 淑 玲法官 陶 亞 琴法官 黃 明 發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許 雅 琪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